征集單位:冠縣公安局 征集時間:2023-11-17~2023-12-16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持續改善我縣大氣環境治理,控制噪聲污染,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根據縣委、縣政府要求,冠縣公安局牽頭起草了《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現將冠縣公安局牽頭起草的《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信函以郵戳日期為準)。
意見反饋途徑: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冠縣冠宜春東路冠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郵編252500)。郵件標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xzazhk@163.com,郵件標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見。
3.聯系電話:0635-7173125
4.互聯網方式:點擊頁面右側“我要發表意見” 可在線提交。
冠縣公安局
2023年11月17日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控制噪聲污染,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進一步貫徹落實《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以下簡稱《禁放條例》),結合我縣城市建設的變化,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調整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現通告如下:
一、冠縣主城區禁燃區范圍。冠縣城區東環路以西、南環路以北、新西環路至鐵路以東、新西環路向北與鐵路交叉口至北環路與西環路交界處的鐵路處以南、北環路與西環路向南至鐵路處向東、高速公路以南的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二、《禁放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場所一律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即:1、機關辦公場所;2、文物保護單位;3、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7、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9、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冠縣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廣大市民、單位應當自覺遵守《禁放條例》,不在禁放區域、場所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全縣黨員干部、青年團員、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積極宣傳《禁放條例》。
五、對違反《禁放條例》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放區域、場所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權予以制止或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及其他方式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相關部門視情予以獎勵。
六、違反《禁放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以及未經批準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月14日發布《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號)同時廢止。
冠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隨著我縣城市建設的變化,現有的《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號)已不能適應城市建成區的變化,需重新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區域。縣公安局結合我縣實際,研究起草了《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明確禁燃禁放煙花爆竹范圍。
二、決策依據有哪些?
《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三、有什么出臺目的?
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引發安全事故,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
四、有哪些主要內容?
結合我縣城市建設進程和人民群眾實際需要,參考我省其他縣市做法,秉持審慎原則,對冠縣主城區禁燃范圍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場所及舉報途徑等。
五、禁燃區范圍都包括哪里?
冠縣城區東環路以西、南環路以北、新西環路至鐵路以東、新西環路向北與鐵路交叉口至北環路與西環路交界處的鐵路處以南、北環路與西環路向南至鐵路處向東、高速公路以南的區域,如下圖:
六、對禁燃區范圍進行了哪些調整?
我縣城市進程加快,城市建成區擴大,將冠縣主城區禁燃范圍的西部邊界由老西環路調整為新西環路;北部邊界由北環路調整為高速公路以南的區域內。
注:紅色線標注的是新劃定的禁燃區;藍色線標注的是2019年劃定的禁燃區。
七、哪些場所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1、機關辦公場所;2、文物保護單位;3、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7、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9、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八、有哪些舉報途徑?
12345市民熱線、110報警電話
九、怎么對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冠縣公安局依法對禁放區域、場所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進行處罰。比如:《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承接婚慶事宜的酒店、賓館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公安機關依據《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并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依據《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實施多長時間?
2024年1月15日-2029年1月14日,有效期5年
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政策解讀單位:冠縣公安局
具體聯系人:冠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姬姚
聯系電話:0635-7173125
《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1條,采納0條、不采納1條,詳情見下表:
意見來源 | 反饋途徑 | 反饋時間 | 提出意見和建議 | 采納與否 | 不采納理由 |
李先生 | 電話 | 2023年12月7日 | 建議在除夕夜、初一、元宵節等傳統節日,在縣域劃定燃放區域。 | 不采納 | 此條建議,因與《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五條“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相悖,不予采納。 |
冠縣公安局
2023年12月17日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該意見征集已結束,無法進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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