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農業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清單
時間: 2026-04-14 16:18
索引號
113715250042235437/2026-46122962
發布機構
冠縣農業農村局
發文日期
2026-04-14
名稱
冠縣農業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清單
為規范農業農村領域招標投標活動,強化行政監督責任落實,防范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農業農村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我縣按照《聊城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聊城市農業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清單>的通知》要求執行,現轉發公示《聊城市農業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清單》。
| 聊城市農業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清單 | |||||
| 監督部門 | 監督依據 | 監督范圍 | 監督權限 | 監督內容 | 監督方式 |
| 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農業工程、漁業工程類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農業工程、漁業工程項目的具體內容以市級人民政府印發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為準。 | 市、縣分別負責本級農業農村部門(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工程、漁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 | 一、標前階段 1.項目審批與核準監督。監督項目是否依法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確保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具體安排等符合規定。核查招標人是否提前發布招標計劃,提高招標透明度。 2.招標文件編制監督。審查招標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設置不合理條件或傾向性條款等問題。確保招標文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政策,明確技術標準、評標方法和合同條款。 3.招標代理機構管理。監督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行為,規范其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防止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或違規操作。 二、標中階段 1.招標公告與資格預審監督。核查招標公告發布渠道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進行審查;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2.開標與評標監督。現場監督開標過程,確保開標程序合法、公開透明。對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過程進行監督,防止違規干預評標結果。 3.定標監督。核查定標原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定標后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招標人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4.異議與投訴處理。及時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和投訴,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防止惡意投訴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秩序。 三、標后階段 1.合同履約監督。監督中標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核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2.招標資料歸檔監督。督促招標人及時整理和歸檔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確保資料完整、可追溯。 | 采取標前備案監督、標中過程監督、標后監督檢查的方式進行。依托“云智”監管系統,采取線下線上結合的方法,加強大數據分析監測預警,推進交易流程、行政監督電子化和規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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