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15391H/2023-45225866
冠縣人民政府
公安、安全、司法
2023-12-29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廢止
GXDR-2023-0010001
2023-12-29
冠政通字〔2023〕1號
冠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3〕1號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控制噪聲污染,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進一步貫徹落實《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以下簡稱《禁放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現將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冠縣下列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律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一)冠縣東環路以西、國道309繞城段南線以北、國道309繞城段西線-劉神伯輸水渠-邯濟鐵路-西環路以東、濟館高速以南的區域內。
(二)冠縣行政區域內上述范圍之外的下列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9.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二、重污染天氣期間,冠縣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三、違反《禁放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或未經批準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四、廣大居民要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號)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廢止。
冠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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